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