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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