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等都要按职能履行对基金管理职能,并指导和支持基金运营。 (二)进一步明确基金日常管理有关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捐赠、 赞助,确保使用管理安全,等等。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细化了省平台运营公司管理、合作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违规责任和追究及资金追偿。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和由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 需要适时调整,要求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办法,等等。 (一)坚持应急转贷基金的政策性定位。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 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明确:基金要以服务 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为宗旨,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基金 使用除使用费率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二)坚持基金运营机构的政策性平台定位。要坚持政策导向,秉持收益与风险 相匹配,市场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优先解决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和有 效防范抽贷和断贷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其融资成本,实现政策引导和服务放大 效应的大化。 (三)明确规定省基金的运营模式。省级运营平台不直接开展转贷业务,主要为 备案的市县转贷平台提供配资支持,市县平台要具备一定资金和实力,并接受指 导和监管。同时,还要体现广覆盖,力争把有效的省级基金发挥更大的引导效能,对单个市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 30%。支持单个企业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单 笔转贷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 10%(或高为 3000 万元)。 (四)明确转贷基金低成本运营。要区别单纯市场化的过桥资金,突出不以赢利 为目的服务宗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及其备案合作的市县平台,转贷时间多不 超过 10 天,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 1‰,并逐步降低。 (五)严格备案管理。省级转贷基金运营和省级运营机构运营,要严格依据暂行 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1、省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和业务要求聘用人员,切实加强从业人员 的管理,重要岗位和业务操作人员要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备案。 2、社会募集资金实行备案管理。向社会募集资金,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 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变相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达成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3、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实行备案准入。要认可省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模式和接受指 导监督管理,要具备一定的批复和条件,要具备一定资金规模和实力,要具备承 接省基金配资运营能力,还要能够按资金使用比例承担分险的实力,等等。 (六)加强对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严 格工作标准和要求,严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汇总相关情况,防范 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提报, 集体研究确定重大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积极发挥指导和助推作 用,合力推动转贷基金扩大规模和规范化运作,帮助解决运营中困难,做大做强 基金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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