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
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浙江私募基金公司,收购浙江私募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