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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安徽保险公司费用及流程
保险公估公司在银保监提供材料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依法备案。
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接收备案材料并初审,由银保监会依法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银保监会网站上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完成备案。保险公估机构在备案公告之后可下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范围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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