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山西典当行费用及收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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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1次的期限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1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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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8 11:44
所属行业
公司转让
编号
303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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