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电信企业,就是指境外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规以中外合作经营形式,合作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
外资公司必须合乎的前提条件
1、运营全国各地的或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区域范围电信增值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低额度为1000 万人民币;
2、运营省、自治州、市辖区范围之内电信增值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低额度为100 万人民币。
运营电信增值业务(包含基础电信业务中无线通信系统业务流程)的外国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商投资人在企业当中的股权比例,*终不得超出50%。运营电信增值业务的外国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商关键投资人应具有运营电信增值业务良好的销售业绩和运营经验。
关键投资人为中国香港、香港
须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现行政策,申请办理WTO 并未服务承诺对外开放的项目或是股权比例提升WTO 现行政策时,未按要求递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外资企业方归属于外资,须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实施,实际占有率是多少要同时符合要求(外资企业方*终占有率不能超过50%),要不然申请办理不上icp许可证;符合条件,能走外资企业步骤,*终取得icp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