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外资私募管理公司注册及备案程序详解

海南QFLP外资私募管理公司注册及备案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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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QFLP外资私募管理公司注册及备案程序详解!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 年 10 月 27 日文号:琼金监函[2020]186 号

**章 总则

**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 加强政府指导。由省、市(县)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 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为做好海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我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 2 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 5 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 2 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 5 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

  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 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 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 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字样。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 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 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 款或担保;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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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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