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海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我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 2 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 5 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 2 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 5 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
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 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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