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文化部发布的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3月15日起施行。昨天下午,市文广新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艺术品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人员进行相关解读,并提醒:即日起至6月30日,我市现有艺术品经营单位须到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进行备案登记,否则视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
解读
《办法》适用的艺术品有哪些?
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以上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办法》所称的艺术品不包含文物。
《办法》禁止的经营行为有哪些?
《办法》明确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场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处罚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经营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提醒
6月30日前未备案登记将受罚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艺术品经营管理由以前的规范管理转变为有法可循、依法行政。据市文广新局市场管理处处长王家藻介绍,《办法》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而针对我市现有艺术品经营单位,即日起至6月30日,须至位于市民中心的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进行备案登记,逾期将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4月10日至6月10日前,市文广新局将与工商部门对接开展调查摸底,7月1日起,市文广新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将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未备案的艺术品经营单位,7月下旬,市文广新局市场处还将对备案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予以处罚,促进全市艺术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本报记者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