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的那些坑,代办帮你全部避开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的那些坑,代办帮你全部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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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艺术品消费对消费者鉴赏力、知识水平要求很高,一般消费者容易“打眼”买进赝品。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二是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出具书面鉴定、评估结论等。

遭遇恶意欺骗怎么办?

消费者被恶意欺骗分两种情况:一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二是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信息不对称怎么办?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艺术品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了解得很少、很片面,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容易决策失误。为此,《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资被“忽悠”怎么办?

市场上常有一些不合规的经营机构以艺术品投资、艺术品权益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消费者投资资金,由于违规操纵,不避风险,往往给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对此,《办法》在第八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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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2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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