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
(一)跨境电商企业主体业绩增长奖励。
对于上一年度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扶持;对于上一年度新成立、 并在当年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主营业务收入在达标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扶持。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值按行业进行分类, 其中
跨境电商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为两千万元;跨境电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为一千万元;跨境电商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五百万元。
1.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小于等于一亿元的,扶持十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一亿元,且小于等于五亿元的,扶持二十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五亿元,且小于等于三十亿元的,扶持五十万元;
4.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三十亿元,且小于等于五十亿元的,扶持一百万元;
5.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五十亿元的,扶持两百万元。
(二)跨境电商服务扶持。
支持注册地在盐田区的服务单位或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跨境电商服务单位扩展业务,鼓励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使用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海外服务、电子商务氛围营造和提升服务、运营服务、自建独立站、智慧化服务、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跨境支付等服务,对上一年度区内服务支出达到一百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内服务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