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除*新资料清单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过往业绩证明资料的要求外,根据实务经验,存在以下情况的资料协会一般认为不构成证明材料:
1. 参与新设公司的经验
新规对于负责投资高管团队的业绩的审核标准,明显表明协会非常注重对高管投资经验的实质审核。若高管人员在前任职单位有从事过新设公司的工作经验,不能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原因在于,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逻辑,基金一般不太可能以新设公司的形式参与投资。
2. 以FOF形式对子基金进行投资的经验
高管人员如果前期参与了以FOF形式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项目,一般也不能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直接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或增资或受让股权,以FOF形式投资不是一般管理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常态。
当然,如果管理人今后的主要业务就是管理母基金,通过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形式对外投资,则高管人员从事的FOF投资经验就能够符合协会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从上述协会的审核要求来看,高管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核重点不外乎两点,即真实性和合理性。协会之所以要求上传直接证明材料和间接证明材料,就是要确定该高管人员“名副其实”,其确实有资产管理的经验,能够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从专业能力上,具有管理资产的资格和能力。至于每个高管人员履历中存在的特殊的情况,要结合其具体经历,向协会说明合理性,并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