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球各国家和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同。想要调和法律差异的矛盾,就必须借助特殊的协调方式,第三方公证制度因此而产生。对于香港公司来说,经常会碰到需要公证的事项。为大家介绍香港公司公证的有关事项。
香港公司公证,又称香港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
当投资者以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公证:
1. 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 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 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 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5. 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6. 继承过程触及大陆产业,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7. 在内地发生诉讼时,有必要为香港提交诉讼依据;
8.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要,有必要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用于大陆(蕞常见)
以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经营、发生诉讼等,公司文件不能直接拿到大陆部门使用,需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用于海牙成员国(如澳门、日本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加盖apostille认证章。
用于非海牙成员国(大陆除外,如越南、巴基斯坦、阿联酋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之后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蕞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注:文件使用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香港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中国大使馆认证。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企业之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