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金交所定融产品差异
01、监管机构不同
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金交所定融产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政F批准设立,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各省市对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对业务管理办法,金交所自身也设有相应管理规则,金交所为定向融资的备案机构。
02、融资方式有所差异
私募基金及金交所定融产品,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且投资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认购金额*低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金交所定融产品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一般20万起投(需要结合金交所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产品发行需求约定起投金额)。
同时,金交所定融产品为投资者直接将资金转入发行人(融资主体)账户,属于直接融资,由于去中介,定融融资计划的风险直接对等于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直接对产品投资人负有保本保收益的责任。而私募基金为投资人将资金先行转入基金产品募集专用账户,满足冷静期要求后,划入基金托管户,再由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指令后划款至融资人账户,管理人实际担任了中介的角色,属于间接融资。
2012年国 务院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内容发布了《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 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 法、证 券法相关规定。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可以的近年来,各大金交所相继推出了全新的业务品种——定向融姿计划。定向融姿计划一般是由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本质是经国务、院或各地方金融办或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的业务。属于私墓性质,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墓基金或私墓债券。
定向融资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 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其本质是经各 地方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开展的业务。
特征:
1 定融计划属于私募性质;
2 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人;
3 定融计划的实质是发行方直接融资;(以债权收益权)
4 定向融资计划的安全性取决于发行方的资信情况和增信方的担保能力。
产品优势
外在优势
1 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省去了融资过程的部分中间环节;(不像基金和信托有中间管理人)
3 解决了资 质较好企业的融资需求。
内在优势
1 产品审核相对宽松;(相比于私募基金/信托/资管计划)
2 产品期限,计息方式灵活;
3 交易方式灵活。(可场内/场外进行)
流程:
一:挂牌方,摘牌方先在选定的金交所进行入会
二:产品设计提交相关材料
三:产品挂牌成功,支付金交所通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