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及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是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前提。在企业设立登记阶段,就需要确定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内容。本文整理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的相关要求,以供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企业在企业设立阶段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规范设立行为,为后续申请管理人登记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当包含的字样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第四条对于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的相关要求,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同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协会在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突出主业、具有规范性,名称中明确带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不得包含的字样
根据《登记须知》第八条规定,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其中包括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除上述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的要求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一般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不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登记须知》第四条关于专业化运营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因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标明上述字样后,已基本覆盖日常业务范围,不建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经营范围中列明“投资咨询”字样。
同时,根据《登记须知》第四条关于冲突业务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防范利益冲突,经营范围应围绕私募基金管理,避免冲突业务,应避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如机构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业务,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不合规的后果
根据《登记须知》第八条的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结语
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企业在进行企业设立登记时,除需要满足《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对于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审慎确定名称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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