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国有"实控人认定方式解析
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国资”性质的实控人在认定方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
01
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一)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管理人登记须知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三)中基协ambers系统
根据中基协ambers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大股东”,由其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如何认定“国有”实际控制人
对于民营性质的管理人,通常从股权结构上穿透到终的自然人即可确认终实控人,而对于实控人是“国有”性质的,在认定方式上较为复杂。
(一)什么性质属于国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不能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履行非金融类央企的出资人职责,财政部代表国家履行金融类央企的出资人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资委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地方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根据本级出资主体的授权,对下属企业履行股东职责。
2019年4月2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下称“9号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财政部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通常包括以下几类出资主体:
省、市、县等各级政府;
财政部及下属各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国资委及地方国资委;
国有性质的机构,如某某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某某基金会等;
公立性质学校。
(二)关联方的定义
实控人认定的意义之一,在于关联方的认定。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可以分别从司法诉讼、证券、财会、税务和私募基金等领域进行解释。
参照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的相关内容,关联方定义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也就是说只有先认定了实控人,才能进一步认定管理人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