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初次登记
办理依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办理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或外国(地区)企业
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非法定代表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所属镇或街道办事处商务部门审核后加注意见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需提交公证处或翻译公司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企业提交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选项请按企业类型提交:
3、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需提交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附表格下载)。
备注: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等内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2、以上复印件均需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