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须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
2.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3.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由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即验资报告);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9.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风险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