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9 年 10 月1 日 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 (原质检总局 2006年第 44 号公告)、 《 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 》 (原质检总局 2011 年第 59 号公告)、 《 关于实施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 的公告 》 (原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27 号公告)自 2019 年 10 月1 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进口商自主审核中文标签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提交合格证明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自 2019 年 10 月1 1 日起,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收到 有关部门通报 、 消费者举报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国内是有严格要求的。进口企业或国内生产贸易企业有标签审核需要了解的,可以与我们联系。
我们合作的实验室有为企业做标签审核业务,出具标签审核检测报告
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