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运货物办理指南(监管代码4561)
退运货物代理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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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退运中,除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之外,还有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运出进境的货物,这些货物属于一般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
退运货物适用范围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
监管 代码 | 名称 | 监管 | 名称 |
0110 | 一般贸易 | 0130 | 易货贸易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1523 | 租赁贸易 |
1616 | 寄售贷销 | 2025 2225 |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 货样广告品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511 | 无偿援助 |
3612 | 捐赠物资 | 4019 | 边境小额 |
4039 | 对台小额 | 9739 | 其他贸易 |
特别注意: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0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
→ 直接退运(4500)
0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
→来料料件退换(03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
0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加工设备退运(0466)
04租赁不满一年(1500)注: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其租赁期满后退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仍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0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其他(9900)
06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区内设备退运(5361)
0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他(9900)
退运货物征税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退运货物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申请免税或退税。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0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出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2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03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
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若原进口货物已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01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02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03《退税申请书》;
04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
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若原出口货物已缴纳出口关税,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货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01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02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04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
05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退运货物审证相关管理规定
》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际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运进口货物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退运货物办理所需资料
01退运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02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03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全套相关单证;
04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41号),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提醒:涉及相关业务的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