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企业责任义务及资质检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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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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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百二十四条(一)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国家对于固体废物的法律认定
除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中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定义外,国家还出台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通过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一系列严格的判断程序,明确某样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特别是针对有些企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副产品,副产品不满足产品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也没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属于负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副产品的属性仍认定为固体废物,不能以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什么是危险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百二十四条(六)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


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法律认定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凡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
   2、虽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如何贮存管理?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要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
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包括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几个环节,必须要根据其特性,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原则。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其危险特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
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实施适合其特性的污染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原则。
如果对性质相异的各类危险废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措施,则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会扩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什么是危险化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和处置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废弃前相关的程序必须要履行。


从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分2个环节,4个步骤:

环节1: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

步骤1  危险化学品拟废弃处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部门、****和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步骤2  企业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
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第38号)要求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

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4.3节规定“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6.3节规定“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6.4-6.9节也有相关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危险化学品废弃后,物理危险性并未消除,仍属于危险化学品。


环节2: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步骤3  生产、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预处理后可稳定贮存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法律依据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步骤4  生产、储存单位,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污染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如果企业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就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了。


1、企业不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废物化学品、未将处置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危险化学品贮存不规范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3、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企业不处置或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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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废的几条问题解答:

问:如何判断某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答:判断某种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一是通过查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环节描述,判断是否属于名录内的危险废物。
二是若名录中没有相应的废物代码或者与产生环节描述不一致,要根据其表现出现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等),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及相关鉴别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工作。



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为哪几类
答: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体现在对生态环境和健康具有有害影响,包括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危险废物名录清单中的英文缩写即为对应的危险特性。
在实际检查过程当中,应关注企业仓库张贴的危废周知卡、危废标签上的危险特性选择是否正确。



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区别
答: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
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问:符合什么条件时固体废物无须通过采样、检测判断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同时满足:
①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② 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问:污泥是不是危废
答:类情况,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第二类情况,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情况,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五类情况,1998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从、中心和诊所的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包含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临床废物HW01)。
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3.1款扩大化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该标准将化粪池粪便等作为危险废物,明显不合常理。
因此,200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已将98版《名录》中的“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删除。
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没有再提及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纳入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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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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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污泥膨胀?发生污泥膨胀是活性污泥处理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之一,其表观现象是活性污泥絮凝体的结构与正常絮凝体相比要松散一些,体积膨胀,含水率上升,不利于污泥底物对污水中营养物质的吸收降解,微生物大量消失,并且影响后续构筑物的沉淀效果。
污泥膨胀的测定指标评价污泥沉降性能常用指标有下列几种:污泥沉降比:取活性污泥反应器中的混合液静置3min后所形成的沉淀污泥的容积占原混合液容积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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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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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3128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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