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生产储罐的企业,现场生产储槽的企业,现场生产贮罐的企业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现场生产储罐的企业,现场生产储槽的企业,现场生产贮罐的企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现场生产储罐的企业,现场生产储槽的企业,现场生产贮罐的企业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现场生产储罐的企业,现场生产储槽的企业,现场生产贮罐的企业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现场生产储罐的企业,现场生产储槽的企业,现场生产贮罐的企业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现场生产储罐的企业,现场生产储槽的企业,现场生产贮罐的企业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