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三)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五)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六)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七)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八)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九)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前款至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业务。私募基金被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妥善处置相关财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