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 【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 【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 【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 【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 【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六) 【管理人员】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召集程序、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七) 【投资事项】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八) 【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九) 【托管事项】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十)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