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河北连锁公司备案所需条件
河北从先秦汉唐宋元一代代名商巨贾,到近代冀商一脉,他们不仅在京津、东北和江浙一带声名显赫,
更用万里商路联通了中国与世界,在我国商业发展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章节
一、适用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办。
三、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申请条件
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