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客户问:
1.没有危包证可以出口吗?
答:可以的可以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论点:根据摘要,出危险品需要危包证,但总是有我行我素,独具一格,别出心裁、的特别的,那就是限量包装。
论证:什么是限量包装?
通俗的说就是在运输危险品时,用小桶,小瓶替代大包装,然后将这些小包件放置于一个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
公众号:老钱讲危险品出口
并不是所有的包装危险货物都可采用该规定,只有满足《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列出的内包装*大量限制要求,且外包装不超过规定数量时,危险货物才可按“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运输。
公众号:老钱讲危险品出口
相比较一般包装危险货物,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只需遵守《国际危规》的下列规定,其他规定不再适用:
第1部分 第 1.1、1.2 和 1.3 章;
第2部分 全部
第3部分 第 3.1、3.2 和 3.3 章;
第4部分 第 4.1.1.1、4.1.1.2 和 4.1.1.4 至 4.1.1.8;
第5部分 第 5.1.1(5.1.1.4 除外)、5.1.2.3、5.2.1.7、 5.2.1.9、5.3.2.4 和 5.4 章
第6部分 第 6.1.4、6.2.1.2 和第 6.2.4 的制造要求;
第7部分 第 7.1.3.2、7.6.3.1 和第 7.3 章(7.3.3.16 和 7.3.4.1 除外)。
包装标记:
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不再需要显示所装货物的易燃、腐蚀性、氧化性等运输标签、海洋污染物标记、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但需显示下图中的有限数量包件标记。如图: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色,标记的*小尺寸:100mm*100mm,菱形边的*小宽度:2mm;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
隔离规定:
按照积载类A积载,即既可以舱面积载,也可以舱内积载;符合公约要求的前提下,不同的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可以装在同一外包装中。
包件重量:
1.如果小包装是易碎或者易破的,例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内包装,则需要放在符合一定要求的中间包装内,再放入外包装。包装件的总毛重不应超过20千克。
2.如果内包装不是易碎或者易破的,则无需使用中间包装,包装件的总毛重不应超过30千克。
总结:
1.并不是所有危险品/危化品都可以做限量出口。一般做限量出口的适用于 II、 III类包装类别,1类,2类,4.1类,5.2类,6.2类,7类不适用限量包装;
2.限量包装出口不同于非危货物出口,还是按照危险货物的海运规则订舱/货报/海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