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无论是在个人消费品,还是在工业生产、运输等行业都得到了广泛运用。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几乎处处可见锂电池的身影,像我们使用的手机电源、电动车电源、充电宝以及常见的电动园林工具、自动扫地机器人等都含有锂电池。
.1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 时比率不超过20Wh;
.2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含量总和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 组,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100Wh。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容器外 标明其瓦特-小时比率。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除外;
.3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满足适用的2.9.4.1、2.9.4.5及2.9.4.7的规 定;
.4 除装在设备中外,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内。电池 或电池组须有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可能 导致短路的与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符合第4.1.1.1、4.1.1.2和 4.1.1.5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5 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须加以保护以避免损坏和短路,该设备须 配备有效的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此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 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RFID)、手 表、感应器等)。如果电池组安装于设备内,该设备须被包装在坚实的外 包装内,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并且设计与其容量和拟定
6 每个包件须按照5.2.1.10中插图所示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注1:《国际危规》第37-14版修正案中特殊规定188中有关标记的规定可 以继续适用至2018年12月31日。
注2:装有符合 ICAO《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1B 部分包装导 则965或 者968中 第11章 第4部分规定的锂电池组的包件,注明 5.2.1.10(锂电池组标记)和5.2.2.2.2中 Model No. 9A 标志,可视为满足本 特殊规定的要求。
此要求不适用于:
.1 包件内仅含有安装在设备中的纽扣离子电池(包括电路板);
.2 当托运货物中不超过两个包件,且每一包件内含有装载设备中的不 超过四个离子电池或两个电池组。当包件被置于集合包件中,锂电池标记须清晰可见或者在集合包件外部 张贴,且集合包件须标记"OVERPACKED"字样。"OVERPACKED"字体 的高度须至少为12mm。
.7 除被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组外,每个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1.2m 的跌 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不发生内容物移动造成的电 池与电池(电池组与电池组)相互接触及内容物泄漏;
.8 除被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组外,包件毛重须不超过 30kg。本特殊规定中的"设备"是指锂电池或者锂电池组为其运行提供电 力的设备。
本规则上述及其它处所使用的“锂含量”系指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中阳极中 锂的质量。对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采用单独的条目列出,是为了方便此类电池特定 运输模式的运输和能够适用不同应急反应行动。《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8.3.2.3节第 III 部分定义的单一离子电池被认为“电 池”,须按照本特殊规定“电池”的要求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