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低温储罐的厂家,回收低温储槽的企业,回收低温贮罐的公司制造管道组成件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 Q235-A、Q235-B及Q235-C材料宜用于C及D类流体管道,且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Q235-A·F材料仅宜用于输送D类流体的管道及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管道支吊架。
4.4.1.2 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高于525℃时,回收低温储罐的厂家,回收低温储槽的企业,回收低温贮罐的公司钢中含碳量不应小于0.04%。
4.4.1.3 受压管道组成件使用附录A中表A.0.2所列的钢板时,应对以下钢板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
回收低温储罐的厂家,回收低温储槽的企业,回收低温贮罐的公司低温钢厚度大于20mm。
(2) 20R及16MnR厚度大于30mm。
(3) 其他低合金钢厚度大于25mm。
以上质量不应低于Ⅲ级。
(4) 对于调质钢板不论厚度多少,回收低温储罐的厂家,回收低温储槽的企业,回收低温贮罐的公司均须检测,质量不应低于Ⅱ级。
4.4.1.4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材,应按设计条件进行常温或低温冲击试验。
4.4.1.5 钢材的使用状态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回收低温储罐的厂家,回收低温储槽的企业,回收低温贮罐的公司设计指定供货状态与国家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不同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4.4.1.6 低温管道用钢应采用镇静钢。
回收低温储罐的厂家,回收低温储槽的企业,回收低温贮罐的公司铸铁类材料使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