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INVOICE
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委托国内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提货单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INVOICE
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如果进口商委托报关而非亲自报关
须附有报关委托书、报检验委托书。
6、必要证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濒危物种证明、非疫情产地证明等。
7、其它有关单证
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转关进口货物除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外,还须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注意事项:
1.进口报关单证(装箱单,INVOICE,贸易合同)等所有单证一定根据实际货物一致
2.装箱单,INVOICE,贸易合同等单证上的货物品名一定要一样并且和实际货物的品名一致
3.装箱单上的货物重量和方数要和提单上的一致,并且要和实际货物一致
4.合同上面要有合同号,INVOICE上面要有INVOICE号
5.是木质包装的需要在木质包装上有IPPC标示
6.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还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7.凡进口下列九类商品必须提前5天预申报:
汽车零件;化工产品;高科技产品;机械设备;药品;多项食品;多项建材;钢材;摩托车零配件。
8.凡进口旧印刷机械,进口年限不能超过10年,超过10年国家不允许进口
9.凡进口发电机组,工作实效不能超过15000小时,年限不能超过8年
10.旧医疗器械,国家不允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