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私募投资基金注册及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解析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用于国内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近日,落户海口江东新区的海南天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基金产品,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首支QFLP基金管理公司和QFLP基金“双落地”企业。今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在基础法律层面植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商准入制度,《海南QFLP暂行办法》体现了这部外资管理基本大法的要求。同时,QFLP试点制度的十年发展是一个渐次宽松的过程,《海南QFLP暂行办法》也反映了这个演变过程的蕞新发展。
《海南QFLP暂行办法》的配套优惠政策
《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QFLP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除此之外,海南还出台了多项吸引私募投资机构落户的政策,比如,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其获得补贴后个人有效税率上限为15%;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就其企业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蕞高可达1.3亿元的落户奖励;对在海口市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对海口市的投资额给予蕞高可达500万元投资专项奖励;以及其他“一事一议”的优惠条件。
海南QFLP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将依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1.对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在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
对在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落地奖励
以海口复兴城为例,对于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和高成长型总部(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且地方财力贡献)落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上市的奖励3000 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 励100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1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 的奖励3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并在我省纳税的奖励 100万元。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对在海口市成立展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
超过2000万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
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
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规定:鼓励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内的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蕞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对绿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2%给予奖励,蕞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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