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及变更的一个要求,无论是新设立还是一个变更都是没有那么容易与简单的。就设立而言只能设立一个空壳的执照,如果想要经营那么就一个空壳肯定是不行的,还需要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典当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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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 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1低限额以上的人*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 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 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 许可证》到1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 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 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九条 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 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