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食药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餐饮单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用再办理。
许多人习惯使用卫生许可证的称谓,而对于餐饮业需要办理的证照不是卫生许可证,也不是餐饮服务许可证,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1、法人身份证
2、从业人员健康证及身份证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
4、公章
5、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
6、如果备案人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类)事项办理流程
1. 办事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等待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进行店面实地勘察。
3. 检查合格后,等待电话通知到政务服务中心取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