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岗位中都存在着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是一种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劳务派遣的主体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三个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例如,张三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派遣到了B公司工作。在主体方面,A公司是用人单位,B公司则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张三建立劳动关系的为A公司。张三应服从A公司的管理,也应服从B公司的管理。在工资方面,一般来说劳动者张三的工资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支付,这也是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及时发工资的理由为:用工单位还没支付给我,所以我不能支付给你。当然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在工资发放方面,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由B公司直接支付给张三。
二、可劳务派遣的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例如专营网络技术开发的公司中保洁工作者应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可以实行劳务派遣;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劳务派遣应签署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看似是“劳务”,但从法律上而言并非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张三受聘于A公司,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但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张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张三则可以主张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故,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不得超过两个月”或“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所有的岗位?否。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六、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1年?不能。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此处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只是择一条款。满足其一即可,并不需要三种特征都要满足,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来说,时间完全可以不受临时性的约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七、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退回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八、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满足哪些特定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