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7月)(一)适用范围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答: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2.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答: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4.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5.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
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6.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
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答: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7.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8.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9.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10.11号令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答:11号令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11.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答:是。
12.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参照11号令执行。
13.境外企业B的主要资产C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A直接并购境外企业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C。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4.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5.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6.境内企业A以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关键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11号令所称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包括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境内企业A通过投入技术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7.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
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8.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答: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19.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0.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1.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2.境内工程承包商A与境外矿山项目业主B签署了工程承包项目协议。
B向境内C银行申请融资,A为B的还款义务向C银行提供了担保,B将矿山项目抵押给A作为反担保。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上述情形为企业间融资担保活动,A并不获得矿山项目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3.境内企业A拟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24.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5.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26.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
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
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
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27.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否适用11号令?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境内保险企业不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28.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时废止。
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答:不需要补办。
29.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
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答: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30.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
请问,A收购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答: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31.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32.甲省(市)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等试点工作,其中适用范围可能包含境内企业投资获得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获得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构成境外投资的情形。
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答: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33.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
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答: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
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34.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
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以受理?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二)敏感类项目35.《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36.《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37.《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新闻机构、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增资等。
38.《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海外仓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39.《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40.《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41.《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42.《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43.《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4.境内企业以境外发行债券为目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答: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发行债券进行境外融资,则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一活动不属于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5.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境内企业A收购B,该等行为是否属于收购在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答:如果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不从事基金投资等相关活动,则境内企业A收购B不属于投资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46.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是否属于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答: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不属于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
47.境内企业A的某投资项目在取得备案通知书时不属于敏感项目。
目前,该项目所属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境内企业A拟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情形应申请备案变更还是申请项目核准? 答: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1)如果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特别是新增该敏感行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则应按新项目申请核准。
(2)如果原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例如受汇率或市场因素影响,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等,则可申请备案变更。
48.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答:根据11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三)新项目申报49.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50.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暂不投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活动)。
A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具体而言,如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A应当在为a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A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51.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
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52.中央管理企业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答:若中央管理企业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53.境内企业A的控股股东为国家部委所属高校,A开展境外投资是否参照中央管理企业办理境外有关手续?答:高校控股企业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11号令中关于地方企业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54.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
55.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答: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56.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答:不需要。
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57.甲省企业A的境内子公司B位于乙省,B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美元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请问应由哪家企业向哪个省份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答:投入资产权益的是境内企业B,则B是投资主体,应由B向乙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5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核准?答:第(四)(五)项不属于境外投资核准管理范围。
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59.投资主体拟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备案或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申请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60.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答: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61.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答:没有。
62.境内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备案与办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答:没有。
63.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如何理解?答:“恶意拆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设不属于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四)项目变更延期6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
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65.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66.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
上述情形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答: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67.境内企业A拟向境外子公司a1注资,并由a1收购境外企业b,A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A拟将路径公司a1调整为a2。
上述情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68.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
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69.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
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答: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
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
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