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 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 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 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 - 4 - 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 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 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 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 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 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 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