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境外投资备案(ODI)核准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资主体情况;
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③项目对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④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①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②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③不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④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