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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原木和木板材申报要求
1.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木材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贸易凭证外,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输出(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①进口原木植物检疫证书需证明不带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做出声明。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②对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的松木做以下要求。
实验室检测和熏蒸处理的原木或锯材,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熏蒸剂种类、持续时间、环境温度和剂量,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is consignment of pine wood has been sampled and tested in laboratory,and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was not detected.”(该批松木已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未检出松材线虫)
出口前实施热处理的锯材,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热处理的锯材中心温度和持续时间。
2)原产地证书。
2.录入要求
进境木材申报时应如实录入货物属性信息。对于带有树皮的木材,“货物属性”应选择“23-带皮木材、板材”;对于不带树皮的木材,“货物属性”栏目应选择“24-不带皮木材、板材”。
(三)产品相关要求
进境木材不得检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所列的各类生物。
1.基本要求
(1)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
(2)进口原木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口商可进行除害处理。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需作退运处理。
(3)所有白蜡木属板材或木制品均须在口岸对枯梢病菌进行查验,并对疑似症状取样送实验室鉴定。实验室结果出来前,货物不得放行。如检出白蜡木枯梢病菌,货物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4)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的松木需实施检疫,并取样进行松材线虫实验室检测,如检出松材线虫或天牛等活的林木有害生物,该批松木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其他要求
进口商应将关于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符合条件的带树皮原木,经海关同意,可在A类进境原木监管场地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海关。
海关在输出(地区)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