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点击进入模块后,系统将跳转提示信息:“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按适用税率办理纳税申报,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您是否继续办理?”。 点击确定后,继续办理开始填写表格。 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当月或次月生效。 二、税(费)种认定的变更目前,电子税务局已经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费)种的自动变更。除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等暂不支持自动变更的税种外,企业无需联系税务管理员进行税(费)种认定的变更。 关于自动变更税(费)种的相关细节,前期申税小微已经为您详细介绍过,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哦! 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登记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触发税(费)种认定信息的变更,终止原纳税期限为“季”的认定信息至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期所在季度的季末,并新增纳税期限按“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以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23年8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为例: 选择生效日期为次月生效,则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9月1日,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认定信息终止至2023年9月30日,系统将自动新增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的按月申报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系统将在一般纳税人登记成功页面弹出税(费)种认定自动变更的提示信息。 税(费)种认定信息自动变更完成后,电子税务局首页办税桌面的【提示提醒】中将产生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自动变更税(费)种认定”的提示消息。可在提示信息中点击【查看详情】,查看自动变更税(费)种认定信息的详情和自动变更结果。 三、纳税申报以11月申报次月生效(即12月生效)为例: 需在2024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10月-12月(四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在2024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所属期12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变更发行税控设备如纳税人目前使用税控设备,则需要及时同步更新,否则将影响后续的发票使用。您可以直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实现远程变更发行,也可携带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变更发行。 五、发票勾选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