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进出境地海关是指《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或者指运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
二、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三、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 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 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四、海关如何处理?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会如何处理?
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