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印刷许可证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