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请问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取得发票;如果不属于,可以以其他凭证扣除。
2.问:兼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应税项目,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如何分摊?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 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 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上述规定,兼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应税项目,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 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3.问: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项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问: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仅有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