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税务疑难该怎么处理
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被申请人的确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从以上两条款可以看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对内审议,不对外向纳税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终由稽查局根据审理委员会制作的审理意见书对纳税人制作税务处理或者处罚等相关税务文书,并加盖稽查局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正在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如果某一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或应当作出集体审理与集体决策的,则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实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稽查局不是被申请人。
伍 纳税争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特殊性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该条款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主要规定了三点内容:(1)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3)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通过法律规定可以超过60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就纳税争议案件而言,复议申请期限有其特殊规定,即从“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