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该一次性缴足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的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载入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决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500万元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即成立公司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 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执行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是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此次《公司法》修正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设立准入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为企业准入提供了便利。
个体经营者可获得三年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免收注销、管理、证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建效劳、商贸性公司可享受同期免税政策优惠;
新设立的劳动就业公司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公司向银行申请开户贷款时,如缺少个人信誉担保,可向市促进就业中心要求提供信用担保。
国家为创业者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但无论如何都要付出利息成本,所以创业者必须规划好自己的创业路径和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