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录17第63条铅及其化合物核心管控要求如下:
若珠宝首饰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0.05%,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供公众使用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中Pb含量≥0.05%,则不得投入市场或使用,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情况下这些物品或可接触部件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
如果PVC材料中铅的浓度≥0.1%,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制造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生产的物品。本条自2024年11月29日起适用。(本次新增)
REACH法规附录17第63项第2栏中本次新增条款如下:
◢物质名称:63.铅及其化合物,CAS编号:7439-92-1,EC编号:231-100-4
◢新增限制条件
15. 如果PVC材料中铅的浓度≥0.1%(按重量计),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制造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生产的物品。 |
16. 第15条应自2024年11月29日起适用。 |
17. 作为豁免,第15条在2025年5月28日之前不适用于含有回收柔性PVC的PVC制品。 |
18. 作为豁免,在2033年5月28日之前,如果铅浓度在回收硬质PVC中低于1.5%(按重量计),则第15条不适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a) 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 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铅浓度低于0.1%(按重量计)的PVC或其他材料; (c) 在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中使用的型材和板材(正常使用时无法接近,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d) 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铅浓度低于0.1%(按重量计)的PVC或其他材料生产的; (e) 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被一层铅浓度低于0.1%(按重量计)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f) 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第(a)点至第(d)点所述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用于生产这些类别中的任一类别的新物品。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若其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的0.1%(按重量计),则该PVC制品供应商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这些制品上有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Contains ≥ 0.1 % lead”。如果由于物品的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提供标记的,则应在物品的包装上提供标记。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明,以证明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由机构颁发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含量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含量的等效证明证书。到2028年5月28日之前,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并在适当情况下对其进行相应修改。 |
19.作为豁免,第15条不适用于:(a) 铅酸电池中的PVC-SiO2隔板,直到2033年5月28日; (b) 第1条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条至第5条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条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条和第10条的豁免条件; (c) 以下范围内的物品:(i) (EC) No 1935/2004法规;(ii) 2011/65/EU指令; (iii) 94/62/EC指令; (iv) 2009/48/EC指令。 |
20.作为豁免,第15条不适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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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REACH附录17限用物质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Rs限用物质清单后(2024年11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铅测试。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REACH法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