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进口指南:
进口调味料远渡重洋来到国人的餐桌上,必须要经过海关的严格把关。海关是如何对进口调味料进行监管的?
进口前:
1.输华产品和境外生产企业准入
拟输往中国的植物调味料及其生产企业应获得我国准入,相关准入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2.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调味料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调味料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准备进口时:
调味料进口商或者其代理商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调味料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负有依法如实申报的义务,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到达口岸后:
单证审核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申报提交的调味料检疫证书及贸易单证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申报资料提交方式可查询《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调味料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3、调味料、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4、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5、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6、调味料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监督抽检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进口调味料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涉及农药残留、污染物和生物毒素等项目。
进口调味料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后
进口后,进口商发现进口调味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调味料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