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因此,如果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无法享受加计扣除。当然,也包括不得资本化后的加计扣除。
如果不是常规性升级,而是具有实质性改进等,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的成果是否能够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争议比较多。但是,对于常规性升级,大家都还是认为是不能资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