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公司法相关规定汇总
《公司法》
1、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
2、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4、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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