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中小学房屋安全检测内容
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对受检房屋就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1)结构体系调查及图纸测绘,包括房屋结构形式、轴网尺寸、构件布置、层高等;
(2)房屋变形检测,包括房屋整体倾斜、相对不均匀沉降等;
(3)主要承重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
(4)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及钢筋配置检测;
(5)表观病害普查;
(6)结构承载能力计算分析;
(7)房屋安全性鉴定。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达到在遭遇预估的*三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鉴定目标。
2乙类建筑,除9度外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建筑,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专门规定并**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丁类建筑,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符合相应的抗震鉴定要求:
1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3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40年或50年。
2)在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30年。
3)在2001年及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40年。
2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鉴定要求如下:
1)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3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2)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4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3)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50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