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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三)募集账户监督协议;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三)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答: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四)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应当提交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2个月的租赁协议(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七)违反关于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第九十五条 102.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金来源的要求?可以存在代持吗? (六)在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款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第三十八条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30.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经营范围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第二十五条 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十六条 (六)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由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被协会采取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的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6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能否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和创新层?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三)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95.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进行备案,如何定义“募集完毕”?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三十八条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应当提交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2个月的租赁协议(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二条 (三)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答13.“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